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机关:信丰县房产管理局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物权法》;
3、《房屋登记办法》。
(四)实施条件:
1、发生下列事实:(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窗口核准送审→缴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就登记事项公告
(七)决定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现执行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1、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
商品房买卖:住宅:3元/M2,非住宅:房屋成交价2%;
存量房买卖:住宅:6元/M2,非住宅:房屋价值2%(以评估价为基数);
互换:价值相等部分0.5%,差额部分2%(以评估价为基数);
拍卖:住宅:3元/M2,非住宅:拍卖价2%;
赠与、入股:住宅:6元/M2,非住宅:房屋价值1%(以评估价为基数);
分割、合并:住宅:6元/M2,非住宅:房屋价值0.5%(以评估价为基数)。
(2)房屋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契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以征收部门的规定为准。
2、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2]121号通知、赣价房字(1999)8号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九)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经公证受遗赠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评估报告;(需要以评估价计税、费的)
6、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