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价字〔2009〕23号
关于公布《信丰县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县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信字〔2008〕22号文件精神和近年来中央、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及变更情况,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对全县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清理。现将清理后的《信丰县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信丰县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截止2009年5月31日的在本县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本目录不包括政府性基金及代收费。
2.2009年6月1日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规定:“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本目录中所有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弹性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4、县有关单位针对涉企收费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若低于本目录所列下限标准,可继续执行。
5.实施收费的单位必须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向缴费企业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无证收费或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企业可向经贸委反映,也可向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各部门要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对乱收费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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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物价局 |
信丰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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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监察局 |
信丰县经贸委 |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涉企收费 项目目录 公布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县优化办、县物价检查所
信丰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