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确定登记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3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一)许可事项名称: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确定登记
(二)实施机关:信丰县房产管理局
(三)实施依据:
1、《房屋登记办法》;
2、《物权法》。
(四)实施条件:
1、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
2、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
3、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数量限制:
(六)实施程序: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窗口核准送审→缴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七)决定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现执行3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1、收费标准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2、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九)申报材料
一、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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