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及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7日 点击数: 打印文章
 

 

(一)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及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资质审批。
(二)实施机关:信丰县城市管理局
(三)实施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1992]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省政府[1994] 36号令《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四)实施条件:城市人口日常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商业性门市、店面垃圾,单位或个体委手代扫代运垃圾。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2、窗口当场受理;
3、现场勘察;
4、部门领导审定;
5、窗口缴费领证。
(七)决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1、对单位或个人有无从事环卫服务的资格审批、无收费。
2、服务公司从事服务事项的收费标准、依据:信价字[1997]26号《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批复》;
1)代扫农贸市场:0.22/月、平方米;
2)代扫人行道:0.125/月、平方米;
3)代扫庭院:0.18/月、平方米;
4)代运单位垃圾:6/板车;
5)代扫水果、早夜市饮食摊点:5-10/月;
6)代运饮食、旅社服务门店垃圾:5-10/月;

7)代运南百杂货门(包括经营车)垃圾:6-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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