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营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7日 点击数: 打印文章
 

 

()收费项目:占道费
()实施机关:信丰县城市管理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实施条件:
1、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2、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3、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资格。
(五)数量限制:1300名。
(六)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2、窗口当场受理;
3、现场勘察;
4、部门领导审定;
5、窗口缴费领证。
(七)决定期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赣城字[1994]49号、赣经费字[1994]010号、赣财综字[1994]007
每部营运摩托车按100/年收取占道费,代征个人所得税180/年,代征车船使用税50/年,工商管理费100/年,营业执照88/年。
(九)申报材料:
1、摩托营运审批表;

2、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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