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营运
(一)收费项目:占道费
(二)实施机关:信丰县城市管理局
(三)实施依据:
1、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实施条件:
1、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2、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3、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资格。
(五)数量限制:1300名。
(六)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2、窗口当场受理;
3、现场勘察;
4、部门领导审定;
5、窗口缴费领证。
(七)决定期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赣城字[1994]第49号、赣经费字[1994]第010号、赣财综字[1994]第007号
每部营运摩托车按100元/年收取占道费,代征个人所得税180元/年,代征车船使用税50元/年,工商管理费100元/年,营业执照88元/年。
(九)申报材料:
1、摩托营运审批表;
2、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一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审批 下一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