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二)实施机关: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四)实施条件:在信丰县境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如下情况: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5、超过安全高度(1级、2 级公路限高5米,3级、4级公路限高4.5米)的车辆或机械(含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6、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
以上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7、有应急救援预案。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企业或个人向县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当日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会同县供电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
(七)决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准。
(八)收费标准、依据:无收费
(九)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属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企业的提交单位证明。
上一篇: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下一篇: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