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许可
(一)许可事项名称:木材运输许可
(二)实施机关:
1、委托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
2、受委托行政机关:信丰县林业局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4、《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暂行规定》。
(四)实施条件:
必须凭证运输的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包括:
1、原材类:原条、小径原条、原木、小径原木、短原木、其他标准原木、原条、原竹(毛竹、篙竹);
2、木制半成品、成品类:方材、板材、条材、线材、木制半成品、成品;
3、竹材类:竹筒、竹杠、竹片、竹篾、竹制半成品、成品;
4、人造板类:单板、胶合板(木胶板、竹胶板、竹木混胶板、胶合方木、弯曲木)、纤维板、刨花板、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集成材)、木地板、竹地板、复合地板;
5、移植类:采挖移植的林木、胸径5厘米以上的绿化大苗;
6、其他类:采伐、加工剩余物、商品柴、炭、木片、木粉、树兜、树桩、旧模板、旧木料、未包装商品的包装箱(板)、木竹造纸浆、物理活性炭;
7、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8、进口木材;
9、个人随身携带或者零担、包裹托运的,折合原木0.2立方米、毛竹10根以下的自用木竹制品,免予办理运输证。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申请报告→窗口当场受理→窗口首席代表审定或部门领导审定→窗口缴费领证
(七)决定期限:
1、办理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是采伐证下达的当年和翌年的第一季度。对于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的,当场办结。
2、转办原竹的,运输证转办时限为自购材时起6个月;转办原木的,运输证转办时限为自购材时起1年;转办木竹制品、半成品的,运输证转办时限为自购材时起的当年至翌年的12月底。对于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的,当场办结。
3、办理变更延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运输证的,货主应在木材起运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木材在公路或水路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当在运输证有效期限内,持运输证在途中所在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办理运输证廷期手续。对所持运输证已过期的,不得办理。对于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的,当场办结。
4、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向客户说明理由,并当场签发《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告知书》。
(八)收费标准、依据:
1、收费标准:
(1)定向培育工业原材料、10cm(含10cm)以下间伐:36元/立方米;
(2)商品木材:72元/立方米;
(3)标准竹(含尺竹以上):1元/根,小于标准竹以下:0.1元/寸。
2、收费依据:
(1)《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
(2)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
(九)申报材料:
1、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
2、经营、加工木材的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规费凭证、申报单、县(市)林业局审核意见办理。其木材来源属外省、外市,由铁路进材的还需提供铁路货运单、报检点(站)报检意见;由公路进材的还需提供途经的省(市)际木材检查站开具的转办运输证凭证。沿途无木材检查站开具的转办运输证凭证。沿途无木材检查站的提供当地林业局的核查意见。
3、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4、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5、苗圃自繁自育胸径5厘米以上的绿化大苗:凭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标签。
6、旧房料或基建剩余的木材: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证明。
7、单位或者个人搬迁自用的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毛竹300根以下的,凭搬迁证明、凭户口迁移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折合原木3立方米、毛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凭所在地林业厅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8、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9、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
10、依法没收拍卖、变卖的木材:凭森林植物检疫证、规费凭证和行政处罚文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11、采伐剩余物:凭批准文件、规费凭证。
12、加工剩余物:凭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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