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用地的审批
㈠许可事项名称: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用地的审批
㈡实施机关:县国土资源局
㈢实施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㈣实施条件: 符合城市规划
㈤数量限制:10公顷以下
㈥实施程序: 用地申请→基层所受理→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㈦办理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㈧收费标准、依据:1、国有土地改建:①县城规划区:商业60元/㎡、住宅40元/㎡;②乡(镇)规划区内:商业40元/㎡、住宅20元/㎡;③乡(镇)其他地段:商业30元/㎡、住宅15元/㎡。依据信府办字[2007]166号。2、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按县政府批准的改变用途或性质的评估价同原用途或性质的评估价之差缴纳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县人民政府调整规划的文件(属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的需提供);
2、县规划部门的批准意见;
3、县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用途等文件,属单位用地改建的应提供县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批复,按要求填写好《城镇单位和个人旧宅改建、扩建、续建用地审批表》;
4、土地评估报告(属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提供);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6、交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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