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分割转让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7日 点击数: 打印文章
 

 

㈠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分割转让审批
㈡实施机关:县国土资源局
㈢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㈣实施条件: 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㈤数量限制:
㈥实施程序: 用地者提出申请→国土所受理→实地调查核实→局用地股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
㈦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㈧收费标准、依据:交易费按分段累加计算方法计收,范围在0.2—2.5%,土地收益金15—60元/㎡。依据:赣地税发[2002]28号、赣府发[1998]2号、赣市价价字[2007]32号、赣计商价字[2005]1071号、信府办字[2007]166号。
㈨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转入方身份证明,属单位转让的需出具单位证明,个人转让的出具身份证明;
2、转让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双方转让土地协议书原件;
4、交纳土地出让金、契税、营业税的凭证;
5、按要求填写好《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6、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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