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一)审批事项: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业务
(二)实施机关:财政局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征税范围: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纳税程序:
1、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2、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耕地征用审批通知单。
3、用地单位或个人凭审批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证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4、符合减免的,纳税人到财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审批表。
5、财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核,确定应纳税额,向用地单位下达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6、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
7、纳税人凭银行缴款单到财政部门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8、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文件到国土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内
(七)征收标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乡[2008]5号)文件规定暂按22.5元每平方米预征耕地占用税。待省政府出台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后,实行多退少补。
(八)申报材料:
1、国土部门提供的耕地征用审批通知单
2、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耕地协议或合同
3、《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4、符合减免的,填写《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审批表》
(九)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