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契税纳税业务
(一)审批事项:办理契税纳税业务
(二)实施机关:信丰县财政局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征税范围:
1、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c、房屋买卖。
d、房屋赠与。
e、房屋交换。
2、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
d、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以其他方式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程序:
1、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具有全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全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日起10日内申报。
2、税款缴纳: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后30日内办理纳税事宜、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3、申报纳税带资料
(1)一手房应带资料
a、开发商承受土地已缴纳税税票复印件。
b、购房合同及复印件。
c、房产测绘表原件。
d、房地产销售发票及复印件
(2)二手应带资料
a、原房产已缴契税票
b、双方协议原件、复印件及评估报告
c、地税发票及复印件
d、原房产证及复印件
(3)办理土地契税应带资料
a、 购地协议原件、复印件及评估报告
b、 地税发票及复印件
c、 属耕地应带耕地占用税发票
以上协议价格未达到政府基准价计税单价一律按政府基准价或评估价
(六)契税减免范围: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
2、 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城镇职工按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规定缴纳契税,。
3、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 凡符合规定减免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答复纳税人。未经批准的,纳税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七)征收标准: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为4%、土地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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