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二)实施机关:信丰县卫生局
(三)实施依据:《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四)实施条件:
1、医疗保健机构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符合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条件;
2、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1、受理
2、审查
⑴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⑶按照审核标准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⑷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⑸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决定
⑴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
⑵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颁证与告知
⑴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⑵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决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无
(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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