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一)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二)实施机关:信丰县卫生局
(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实施条件:
1、有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2、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合格;
4、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须有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1、受理
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查验收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⑵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2、审查
⑴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⑶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决定
⑴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
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颁证与告知
⑴对通过审批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⑵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决定期限: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依据:按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费.
(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3、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资料;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其卫生审核意见;
6、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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