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转让)房屋、土地和建房的纳税申报、缴纳。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7日 点击数: 打印文章
 

 

1、事项名称个人销售(转让)房屋、土地和建房的纳税申报、缴纳。
2、实施机关:信丰县地方税务局
3、实施依据:
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
⑵、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销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⑶、土地增值税: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1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⑷、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⑸、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⑹、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8511日在全国范围施行。
⑺、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864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随营业税税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4、实施条件:全县范围内销售(转让)房屋、土地和建房的个人,在办理产权证、产权过户、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向地税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5、数量限制:
6、实施程序
⑴、申报:纳税人在办理产权证、产权过户或土地使用权转移前,向地税窗口提供的有关转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⑵、受理:地税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阅、审核
⑶、缴税开票:纳税人依据审核的应纳税额到窗口开具完税证。
7、决定期限:一个工作日
8、收税标准:
⑴、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标准详见“个人转让房地产应纳地方税收一览表”
⑵、建筑业税收应按工程总造价的3%计征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工程总造价的3%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房地产应纳地方税收一览表
应税项目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附征率)
       








(≤144㎡/套)
营业税
销售收入
5%
1、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五年(含五年)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上述税收的免征均需经地税机关审批。
城建税
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个人所得税
销售收入
1.5%
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0
印花税
销售收入
0%









(>144㎡/套)
营业税
销售收入
5%
1、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五年(含五年)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应提供原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抵扣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其他税种按规定征收。
城建税
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个人所得税
销售收入
1.5%
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0
印花税
销售收入
0%





营业税
销售收入
5%
1、个人将购买的店铺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应提供原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抵扣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其他税种按规定征收。
3、销售商住楼应将店铺和住房分别评估其价格,按店铺和住房分别计征。
城建税
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个人所得税
销售收入
5%
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5.8%
印花税
销售收入
0.5







营业税
销售收入
5%
1、其他房产包括车库、柴草间、写字楼。
2、个人将购买的其他房产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其他房产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应提供原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抵扣,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3、其他税种按规定征收。
城建税
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个人所得税
销售收入
5%
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3.8%
印花税
销售收入
0.5




使

营业税
转让收入
5%
1、个人将受让土地进行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入该土地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应提供购地合同和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抵扣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其他税种按规定征收。
城建税
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
5%
土地增值税
转让收入
5%
印花税
转让收入
0.5
说明:1、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属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对未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房屋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按上述规定附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增值税应按30%——60%税率计征,对未提供有效的扣除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实行附征。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来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4、个人投资建造的房产对外销售应按房地产开发相关税收政策计征税款,不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上述税收政策如有调整,应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房地产管理分局(宣)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9、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售房人或转让人的身份证
、房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发票
、房地产测绘报告
⑷、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转让证明的原件
⑸、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⑹、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因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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