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一)许可事项名称: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实施机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
3、《江西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四)实施条件(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1、技工、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种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2、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人员;
3、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
4、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区后勤部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自学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提交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勘察)→窗口核准送审→缴费领证
(七)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劳培[1997]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
(九)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寸黑白照片2张;
3、职业技能鉴定站出具的鉴定成绩合格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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