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二)实施机关:信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信丰县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
(四)实施条件
在本县城区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等)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五)数量限制:无限制。
(六)实施程序
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窗口当场受理→(根据需要)现场勘察→窗口首席代表审定或部门领导审定→窗口领证。
(七)决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申报材料:
1、人防审批表(申请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
2、发改委或主管部门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规划红线图(总平面规划图);
4、详规;
5、人防部门现场勘踏报告;
6、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道及地下建筑工程资料;
7、人防地下室设计图、施工图一套;地面建筑每栋首层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反映基础埋深大样图、立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各一张;
8、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基础与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对已建人防工程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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