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自2025年1月7日起终止执行《关于印发<信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信行审字〔2021〕15号)文件。对于2025年1月7日之前在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已提交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申请,按照原办理方式予以办结;对于2025年1月7日(含)之后在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提交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申请,不再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办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信丰县行政审批局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