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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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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规范管理,提升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水平,促进区域优势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赣市监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5年3月26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与意义

(一)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江西省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一方面,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技术水平不高、服务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难以满足市场和社会对高质量检验检测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产业的不断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科学的《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管理,提升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意义。一是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制定《办法》,明确了省质检中心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有助于规范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市场和社会对检验检测结果的信任度。二是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省质检中心作为省内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和技术高地,其建设和发展与产业的优化升级密切相关。《办法》的实施将引导省质检中心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为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办法》通过加强对省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检验检测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政府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1至8条)。一是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省质检中心的功能定位,强调其作为省级公共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性。二是规定了省市场监管局、地市市场监管局及省直主管部门在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规划与申报(第9至15条)。一是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对省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规划布局,优先支持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项目。二是规定了省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的具体原则,包括产业基础、技术实力、支持力度、既往完成情况、避免同质化建设等,确保筹建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明确了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强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规定了申报材料的初审、复审和专家评审程序。

(三)筹建与验收(第16至24条)。一是规定了筹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明确了筹建期限及延期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二是要求筹建单位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与省质检中心运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确保筹建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明确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的条件、程序及要求,确保省质检中心具备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足够的检测能力,验收通过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

(四)监督与管理(第25至35条)。一是规定了省质检中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规章制度,依法合规运行,确保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二是要求省质检中心每年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三是加强对省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明确不得从事的违法违规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省质检中心进行撤销、更名、注销、取消等调整,确保其持续符合建设管理要求。

(五)附则(第36至37条)。明确了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等相关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系统性与全面性。《办法》涵盖了省质检中心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监督等全过程管理,从机构设立到运行管理,从技术支持到政策保障,从日常监督到动态调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科学性与前瞻性。《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江西省产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优先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于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质检中心。同时,明确了省质检中心的设立目标为“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体现了对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三)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办法》对省质检中心的申报条件、筹建任务、验收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例如,明确了申报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优势、资金和场地保障等条件;规定了筹建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基建任务的可延长至24个月;制定了详细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动态性与灵活性。《办法》建立了“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质检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适时进行撤销、更名、注销、取消等调整。这种动态管理机制既保证了省质检中心的质量和水平,又为产业发展和机构调整提供了灵活性,避免了“一劳永逸”的管理模式。    

(五)政策支持与保障。《办法》强调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应取得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在人才、资金、土地、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这种政策支持机制有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