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黄元米果生产加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黄元米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食品生产单位在黄元米果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硼砂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严禁违法添加柠檬黄、日落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甲酸及其钠盐等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黄元米果问题线索。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管部门)、110(公安部门)。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