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赣州环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日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851CL8A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同益村崇塘蛇腰岭
2025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嘉定镇等部门在开展联合排查时发现滨江大道(大学城路段)污水管网内有大量畜禽粪污。根据该环境违法线索,在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等部门的配合下,通过调阅天网监控、突击检查等方式,我局锁定了违法嫌疑人郭日伟(法定代表人)和作案车辆(赣BQ3459)。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小河镇兰坳村3家猪场进行了夜间突击检查,初步核实赣州环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141车粪污。2025年11月5日,郭日伟来我局主动供述,承认其在小河镇兰坳村转运了3家猪场共计132车(5m³/车)粪污,其中吴小远的信丰县小远养殖场42车,吴军红的信丰县小河镇军红养殖场34车,吴九生的信丰县小河镇福康养殖场65车,以上粪污116车倾倒在滨江大道(大学城旁)污水管网井盖,剩余16车倾倒在正平脐橙果园和焦坑鱼草种植基地。
后期通过对小河镇兰坳村13家猪场进行了深入调查摸排,基本掌握你公司承接了202车粪污。2025年11月1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伟又来我局主动供述,在小河镇兰坳村转运了5家猪场共计202车(5m³/车)粪污,其中吴小远的信丰县小远养殖场42车,吴军红的信丰县小河镇军红养殖场34车,吴九生的信丰县小河镇福康养殖场65车,施桥妹的信丰县小河镇丰收养殖场和信丰县康康养殖场61车。以上粪污在正平脐橙果园倾倒了5车,在焦坑鱼草种植基地倾倒了9车,剩余188车都倾倒在滨江大道(大学城旁)污水管网井盖。
综上,你公司涉嫌构成往市政污水管网倾倒畜禽粪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11月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4日对信丰县小远养殖场负责人吴小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4日对信丰县小河镇军红养殖场负责人吴军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4日对信丰县小河镇福康养殖场负责人吴九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3日对信丰县康康养殖场负责人施桥妹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3日对信丰县小河镇丰收养殖场负责人施桥妹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伟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伟所作的《采样取证登记单》2025年11月1日、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伟所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江西省安康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504411100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1月28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细化“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细化为:
违法行为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污染物类别为二类水污染物,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为否,处罚幅度(A)/万为20≤A<30。
根据2025年11月27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议,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赣州环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往市政污水管网倾倒畜禽粪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