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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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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2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信丰县俊名再生资源回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2MABMUG071R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西牛镇丫叉桥大屋里小组

经营者:邹红花

根据赣州市全市涉水企业交叉执法检查安排,交叉执法检查组于2024年9月27日对信丰县俊名再生资源回收店进行交叉检查,将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反馈。2024年9月2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对信丰县俊名再生资源回收店存在的生态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你店于2024年7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92360722MABMUG071R,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销售;信丰县俊名再生资源回收店厂房租用曹运祈建设的钢结构半栋铁皮棚厂房,厂房内安装了一台破碎机,一台分选机,一台甩干机,一台压包机,三级沉淀池一个,纯水收集桶一个,车间内存放大量打包后和打包前的塑料薄膜;废水收集池第三级回用水池壁上和第一级废水收集池壁上均安装了一条排入外环境的塑料管道,沉淀池左右两外侧有部分积水,但未发现污水向外环境排放。调查过程中通过查阅信丰县俊名再生资源回收店环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现你店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取得项目批复,上述行为涉嫌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7日对现场负责人张绍锦所作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2024年9月27日对现场负责人张绍锦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7日对现场负责人张绍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7日对信丰县俊名再生资源回收店涉嫌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照片、指认的现场照片、摄像资料;北京合宏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丰县俊名再生资源回收店拟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的机器 设备相关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合宏升评报字[2024]G1-115号)为凭。

信丰县俊名再生资源回收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店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截止2025年1月10日未收到你店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店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玖元整(¥459.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