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MA38C5N21X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大唐工业园
2025年8月29日在全省生态环境利剑行动暨排污许可证交叉检查实战比武南昌市检查组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对萃取车间排放口进行检查,发现萃取车间排放口(DA002)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塔水箱内的喷淋液经现场测试为酸性未投放碱性药剂;对草沉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9)进行检查,发现草沉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塔水箱内的喷淋液经现场PH试纸测试为中性;对盐酸、硫酸原料储料罐废气(DA004)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现场检查时,该废气处理设施电机未在运行,喷淋箱中的喷淋液经现场pH试纸检测约为3,呈强酸,未投放碱性药剂。根据该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显示萃取工序、硫酸原料储料罐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治理设施工艺为“两级碱喷淋”。但调查核实,该公司盐酸、硫酸原料储料罐废气(DA004)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电机坏了未运行,碱性药剂未加注,萃取车间排放口(DA002)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塔设施运行,碱液喷淋塔水箱内的喷淋液未及时加注碱性药剂,该行为属于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8月29日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厂长刘文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日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厂长刘文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日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机修主任黄清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9日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摄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了案卷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拟决定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叁拾伍万整(¥3500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10月21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细化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整(¥3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