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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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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18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

法定代表人:钟冬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071807397C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铁石口镇乙口村塘窝仔

根据移交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5年9月20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废气排放口(DA001)正在排放废气。经现场检查,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废气喷淋塔下方废气处理配套环保设施脱硫池碱液抽入喷淋塔抽水泵未在运行,喷淋塔回水管无喷淋废水排出,脱硫池搅拌曝气电机未开启,脱硫池内碱液水面呈静止状态。经调查,因砖厂环保员阮仕明接到砖厂请的管道维修工作人员需要进入烟道内进行施工需要暂时关停抽水泵后,在未请示报告砖厂负责人的情况下擅自关停抽水泵。但阮仕明收到管道维修工作人员开启抽水泵时间后未及时开启抽水泵,导致抽水泵从2025年9月20日10时30分关停后至13时25分恢复开启。12时33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抽水泵仍未开启,最后由砖厂负责人温盛忠到现场开启抽水泵,环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针对现场检查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江西圆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副厂长温盛忠的见证下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废气排放口(DA001) 采样口进行检测,现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进行采样分析。根据江西圆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XYX(2025)090056)结果显示: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均值992mg/m3、颗粒物实测浓度均值522.5mg/m3,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均值150mg/m3、颗粒物实测浓度均值30mg/m3。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在废气排放口正常排放废气时废气处理配套环保设施脱硫池碱液抽入喷淋塔抽水泵未在运行,该违法行为属于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20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副厂长温盛忠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2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副厂长温盛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2日对广州市伟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陈阳发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2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环保员阮仕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3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机修工曾晖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3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副厂长温盛忠所作的《调查询问补充笔录》;2025年9月24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环保员阮仕明所作的《调查询问补充笔录》;2025年9月20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摄像;2025年9月23日江西圆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废气排放口DA00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XYX(2025)090056)等资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928日召开了案卷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贰拾万整(¥200000.00),并于2025101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15)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1021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细化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0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