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MA35U9427K
地址:信丰县正平镇梨坑村仙芫塘
经营者:肖祖建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会同正平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第四口氧化塘将塘内废水通过建设的水泥管排入到下游荒田后排入到荒田旁边信丰县正平镇九渡村欧才小组小溪内,造成信丰县正平镇九渡村欧才小组小溪内的水体呈浅褐黑色。经查阅该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生产废水排放信息,登记表信息显示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填写的生产废水经沼气池发酵后排入覆膜沼液池和覆膜生化塘沉淀过滤处理,污水基本不外排不相符。而现场检查时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第四口氧化塘废水水泥管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水泥管排放的废水、排入荒田水质、荒田出水口下游直线距离50米处信丰县正平镇九渡村欧才小组小溪拦坝处水质均呈浅褐黑色,执法人员勘察信丰县正平镇九渡村欧才小组旁边小溪内水质与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承租的荒田排出的水质颜色基本一致。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你场实行排污登记,其第四口氧化塘内安装的水泥管未申请入河排污口认证,养猪场也未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规定,实行排污登记的规模以上养殖场养殖废水执行零排放。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在第四口氧化塘将塘安装水泥管排口排放废水行为属于涉嫌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6月16日对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现场负责人刘红秀所作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2025年6月16日对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现场负责人刘红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17日对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现场负责人刘红秀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7日对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经营者肖祖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6日对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暗管排放口采样的《采样取证登记单》;2025年6月2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信丰技术服务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信环监字(2025)第W059号);2025年6月24日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现场负责人刘红秀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6日对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照片、摄像资料等资料为证。
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了案卷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对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涉嫌私设暗管进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贰拾万整(¥200000.00),并于2028年8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8月15日未收到你场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细化规定,经2025年7月31日案卷审查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信丰县正平镇兴龙牧业养猪场涉嫌通过暗管进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8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