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试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试项目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中试是指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小试试验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在企业内部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等设施。
第二章中试项目建设要求
第三条中试装置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生产区内单独设置,不得与企业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在役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不同试验装置应处于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中试装置可与企业在役生产装置共用控制室,但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等自动控制设备必须独立设置。
第四条中试单位在项目中试前,要将中试作为重大事项向当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试项目,应在认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进行。
第五条中试项目禁止涉及光气及氯酸铵、高氯酸铵、2,4-二硝基苯酚钠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所列爆炸物以及硝化高危工艺,禁止使用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第六条中试单位在项目中试前,应做好小试研发技术总结报告,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方面3-5 名省市专家库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中试项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要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按照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反应工艺危险度为4级和5级的工艺过程需要进行工艺优化或改变工艺方法降低反应工艺危险度。
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四类高危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有关产品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采用自动化控制。
第八条中试项目不得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涉及危险工艺的中试项目,应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和自动化技术,且危险工艺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在该分区内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3人。
第三章中试项目安全管理
第九条中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中试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中试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对参加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参加中试项目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中试项目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十三条中试前,中试单位应成立含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试验小组,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及应急措施,并组织工艺、设备、电仪和安全等相关技术人员对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留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如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中试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中试项目在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第十五条中试装置首次投料直至正常运行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中试项目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第十六条中试结束后,中试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条件、生产流程、设备结构、放大效应、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质选择、安全技术等情况。
第十七条中试单位应加强对试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管理。试验方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纪要、试验总结报告、相关规程预案、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文件资料应保存完整。
第十八条中试项目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严格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前要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章中试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试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中试前,要对企业中试项目的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中试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中试项目仅限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工业试验,严禁以试验装置规模化生产。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的,经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满足开车和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试验装置拟转化为固定生产装置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中试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品种数量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并停止运行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中试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6月和12月份要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辖区内企业的中试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