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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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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切实发挥项目资金效益,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和国家、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其他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是指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项目。

第三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立足本省实际,统筹兼顾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为重点,兼顾野猪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协调。

(二)公正透明。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申报流程、评审程序等,确保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严格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等情况的监管,把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全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的组织申报、督促实施、项目监管、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支持范围: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优先支持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文件明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保护,适当支持其他急需加强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按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规范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繁育及放归自然等工作;保护和恢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优先支持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文件明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保护,适当支持其他急需加强保护的野生植物物种,内容包括开展物种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繁育、培植和野外回归等;对野生植物物种原生境加强保护、修复等,为物种繁衍生息提供适宜的生境。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根据省级层面统一制定的调查技术规程和方案,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外业调查、标本制作、标本保存、内业汇总和数据库建设等。                           

(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监测预警,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进行预测预报、趋势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管理,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演练、应急储备、宣教培训等,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五)致害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及损害补偿。调查致害野生动物种类、种群数量和分布及致害情况;调控致害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合理处置猎获物;探索多种形式的致害野生动物种群调控、预防预警和监测方式;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机制,开展致害补偿工作。

(六)其他。省级层面统一制定规章制度、编制规划、制定规程、开展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项目成果汇总展示等以及国家、省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法人单位,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所处区域具有资源特色优势,申报项目符合支持范围;

  1. 具有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能力;

    (三) 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必要的基础条件;

    (四) 具备相应技术人才队伍或者科技支撑队伍。

    市级层面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市域内跨县(市、区)实施项目;县级层面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县域内实施项目。

    第八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按因素法申报的项目,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提出,以省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表,报省林业局审定。按项目法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支持范围,落实项目法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内容,组织编制《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申报书》,按程序报省林业局。

    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或者合作创新,项目有明确专业要求和需技术指导实施的,必须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九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域内项目申报组织工作,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汇总后转报省林业局。省直单位相关项目,直接报送至省林业局。

    第十条省林业局应当组建专家库,由库内专家承担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申报材料评审。库内专家应当从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研究、疫源疫病监测、财务管理等相关领域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应当做好项目审核和汇总工作,对按项目法管理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确定实施的项目,通知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局审定。

    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

    项目储备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后再次申报的项目,要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每年9月份更新1次。省林业局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额度,从项目储备库挑选确定年度内的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采取自主实施、组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野生动物猎捕、出售、购买、利用或者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利用许可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实施内容,确需进行调整的,实施单位必须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对不符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和技术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可以提出停工要求。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负责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监管。

    第十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完善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申报材料、实施方案、立项文件、资金拨付文件、专家评审意见、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实施过程材料(包括照片、影像等)、各类图纸、检查验收材料及证明绩效目标的相关材料等,要按项目归类并存档。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省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应当不定期开展检查,对项目预算安排、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及时向省林业局、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绩效实施等进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结束,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提交项目完成总结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林业局根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组织相关部门履行验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作不力导致进度严重滞后、资金被财政收回、项目实施质量不达标、挤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的,省林业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或者会同财政部门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