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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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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相关市直(驻市) 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助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失信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94 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失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23]183 号)要求,重点围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领域,建立健全涉政务失信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协调处理机制,形成“信息共享-预警反馈-实时退出-治理反馈”的工作闭环,确保即将或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主体主动履行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一) 完善政务失信信息共享机制

1.各县(市、区)法院拟对政府机构 (包括在本县域注册及在我市其他县域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强制执行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 5 个工作日,及时将案件情况(基本案情、执行依据、失信情形等)函告同级发改部门。在每年 12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应每日告知,并按零报告制度执行。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预警形式及时将失信信息通报至涉政务失信主体的主管单位或所属县 (市、区)政府,同时以适当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2.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抓取等方式,实时归集网络、媒体等平台公布的涉及我市的政务失信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主管单位或所属县(市、区) 政府

(二)完善政务失信信息治理协调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 (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政务失信治理工作,市直各单位负责所属 (管 )单位的政务失信治理工作。政务失信主体的主管单位或所属县(市、区)政府收到政务失信预警后,要积极协调、压实责任,督促政务失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完善政务失信被执行人退出机制

已完成整改的政务失信被执行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执行法院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各级执行法院收到政务失信主体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政务失信主体,要及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相关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政务失信治理是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引领全社会守信践诺的重要举措,各地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及时处置涉政务诚信事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重点督办,力争政务失信主体动态清零。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地法院要及时做好涉政府诚信信息的共享反馈,为做好政务失信治理奠定基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各单位定期摸排本地涉政务失信信息,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并形成治理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三)加大宣教力度。各地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加强政府守信践诺宣传和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加强政务诚信监测预警评价,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依法依规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杜绝乱答应、乱准许、乱承诺,确保政务失信“零新增”

(四) 加强考核督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政务诚信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政务诚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政务失信主体的主管单位或所属县 (市、区) 政府每月要将政务失信治理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联办),对于存在重大或特殊情况的应同时报当地党政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