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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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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江河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助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服务我省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加强全省水利科技创新,设立江西省水利科技项目。为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水利科技项目 (以下简称“水利科技项目”),由省水利厅批准立项或由省水利厅与合作单位联合批准立项,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推广性的水利基础研究、战略研究、应用技术及产品 (装备)的研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地方标准编制、示范项目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省级科研及创新平台项目、技术推广项目、标准制定项目等;按资金来源分为省级水利专项项目、联合资金项目、工程带科研项目;按立项方式分为任务类项目和申报类项目。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问题导向、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择优支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着重解决当前我省水利发展存在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的重大水利战略及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及咨询项目。

重点研发项目是指围绕水利工作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且亟需进一步突破的重点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及咨询项目。

省级科研及创新平台项目是指厅管单位省部级科研及创新平台重点科研任务项目。

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对先进应用技术及研发产品 (装备)在指定范围或场景下的应用推广示范项目。

标准制定项目是指省水利厅组织的水利行业标准及水利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省级水利专项项目指由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支持的水利科技项目。

联合资金项目指由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与合作单位专项资金以一定比例联合出资支持的水利科技项目。

工程带科研项目指依托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开展工程专项研究的水利科技项目。鼓励列入规划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开展“工程带科研”研究,在项目立项规划、前期可研、初设阶段研究确定科技攻关项目,明确科技攻关难题,列明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任务类项目指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直接确定的水利战略、科技攻关、标准制定等任务项目,一般采用“揭榜挂帅”形式。申报类项目指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结合确定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项目布局、立项及全流程管理。项目推荐 (主管)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审核把关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并接受省水利厅和项目推荐 (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联合资金项目由省水利厅与合作单位联合批准立项,并共同负责项目立项后的管理,具体管理分工由双方另行约定。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水利工作部署和水利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等,省水利厅在广泛征集有关方面意见和项目需求建议的基础上,每年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集中受理项目申请。

项目申报实行法人单位制。申报单位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下同)应当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及良好信誉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含具有科研技术能力的省水利厅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一个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恪守科研诚信,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并具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其他水利科技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认定具备同等条件的可以承担项目负责人。为加强青年科技人员培养,安排一定比例项目由青年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同期最多只能主持2项在研水利科技项目。凡有在研项目到期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其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指南,按项目类别分类填写项目申报书,对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进度安排和经费筹措方式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同步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省水利厅坚持“宏观指导、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原则,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厅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对申报的项目择优立项。

第十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选题、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预期效益和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建议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十 项目立项评审专家主要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设计、管理等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权威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同时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专家评审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对确定立项的项目下达立项意见、项目资助经费和年度拨款计划。

第十  省水利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 (主管)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未签订合同书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约定条款的,按取消立项处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省水利厅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通报,组织开展项目年度与中期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项目推荐 (主管)单位负责按省水利厅监督管理要求,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按省水利厅授权负责开展或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

(一)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开展项目实施方案咨询,全面启动相关科研工作。

(二)确保项目按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和进度要求实施。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分年度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项目验收前6-12个月,向省水利厅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五)及时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试验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确保项目档案资料完整。

第十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立项文件和合同书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成果管理等全过程负责,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书中确定的各项考核指标。

第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逐级报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省水利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协作单位;

(二)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或考核指标;

(三)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实施地点;

(四)项目延期;

(五)项目提前终止;

(六)项目经费预算发生重大调整。

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按原渠道返还,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对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结题时间前2个月,通过推荐 (主管)单位正式行文,向省水利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合同规定结题日期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相关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财务报告和项目成果报告等。

第二十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水利厅在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作为主要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质量、应用推广效果、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并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项目验收专家组原则上应当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重大科技项目验收专家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其他科技项目验收专家人数应当在5人及以上,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

第二十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完成任务书规定要求、经费使用合规的,通过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存在未经申请或批准的重大变更;

(四)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

(五)首次验收难以形成验收意见,经再次组织验收或委托上次验收专家组组长确认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其他认定不予通过验收的。

第六章  项目诚信管理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予以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  项目组成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接受有关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省水利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推荐 (主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执行中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将科研诚信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后续申报、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挂钩。

第二十  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执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省水利厅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终止合同,停止拨付项目剩余资金,责令将已拨付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全额返还,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格,并视情况核减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安排。

第二十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水利厅将核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研究决定责任追究方式,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一)项目逾期2年及以上且仍未结题验收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整体或大部分研究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项目立项后随意中止项目的。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研究报告等均应当注明“江西省水利厅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及其项目编号。否则,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技档案管理、成果登记、成果保密等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建档、归档,成果登记和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最终成果经省水利厅备案后,可申领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并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著作等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办理成果登记。

第三十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果及研发新型技术装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支持引导其推广应用,并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技术培训、现场会等形式,扩大成果的示范效应。

第八章  

第三十全省范围内水利系统单位承担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的立项和完成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本办法自 20251226日起施行,赣水规计字 〔2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