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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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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3421日起施行,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信府发〔20207 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情况,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是贯彻上级重大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各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另行规定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在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不足问题。

三、依法规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土地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补偿标准衔接。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用地报批前,要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征地实施工作,确保各项目用地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方案,严格审核把关报批的建设用地。县林业局负责对新征地涉及林地的审核、审批。县财政局负责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承诺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请示,并报县政府审定。各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工作,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信访、人社、民政、农业农村、公安、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其他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附件: 信丰县分区片各类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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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信丰县分区片各类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区片范围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备注

水田

旱地

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

林地

宅基地

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1

嘉定镇(长生村、水东村、花园村、游州村、同益村、水北村、白石村、柏树芫村、上七里村、黄坑村)

48800

48800

48800

34160

48800

48800

29280

 

2

嘉定镇(除长生村、水东村、花园村、游州村、同益村、水北村、白石村、柏树芫村、上七里村、黄坑村)、西牛镇、小江镇、铁石口镇、大塘埠镇、小河镇、正平镇、大阿镇、安西镇

45000

45000

45000

31500

45000

45000

27000

 

3

新田镇、大桥镇、古陂镇、油山镇、虎山乡、崇仙乡、万隆乡

41000

41000

41000

28700

41000

41000

24600

 

附注:1.上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可对补偿标准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