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提升群众就医体验,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根据《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和《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指引》(国卫财务经便函〔2025〕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范预交金管理的原则为:
(一)群众有感。医疗机构要牢牢把握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的政策目标,不断提升患者看病就医体验。原则上,医疗机构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不得高于《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前的标准。
(二)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就医特点等因素,细化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对于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医疗机构,要分类指导,确保政策落地可行、执行有效。
(三)稳妥有序。医疗机构要结合近3年住院费用数据, 区分不同病种、不同医保类型测算住院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 一院一测算,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稳妥有序推进政策实施。
第四条 门诊预交金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前尚未确定具体医疗服务内容时(如未开具医嘱)就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且没有开具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住院预交金指住院患者预先存入医院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且没有开具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五条 医疗机构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预交金管理制度。
(二)实施预交金的测算及调整、公示、收取、使用、退还和与患者沟通解释等工作。
(三)向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备案预交金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四)定期对预交金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预交金管理制度。
(二)受理医疗机构规范预交金有关情况的备案。
(三)指导、监督医疗机构预交金的收取、使用及退还等情况,确保合规性。
(四)加强对规范预交金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职责为:
(一)加快实施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三)通过医药集中带量采购,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药耗成本。
(四)加快推进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缩短医保基金结算时间。
(五)推动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自2025年3月31日起,各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
第九条 对于急诊等情形,以及老年人等确有门诊预交金需求的群体,在患者自愿且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可采取设置合理限额、提供便捷充值渠道等措施保留门诊预交金,并进行备案。
保留门诊预交金备案流程为:由申请保留门诊预交金的公立医疗机构就保留原因、收取限额、收取渠道等相关情形向属地(县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书面备案。
第十条 医疗机构要全面清查门诊预交金账户,梳理存量预交金规模、缴纳途径及患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可通过公众号、多媒体、公告栏、短信等多种渠道告知患者清退措施与流程,并提供咨询电话。门诊应设置专用窗口,有条件的可安排线上自助退款流程。清退过程中应与患者充分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存量门诊预交金退费受理、审核、确认、退款等全流程的监管,做好内部风险管控,严肃财经纪律,防止退费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明确退款流程和标准,确保每笔退款均有据可依,避免错误或欺诈行为。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资金清算、退款。
第十一条 若因患者联系不上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清退的门诊预交金,需做好台账记录。台账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账户余额等信息,并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简单易行、医患双方便于理解”的原则确定住院病种目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住院病种目录或者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也可参照病区、医疗科室或本地执行的DRG分组方案、DIP 病种目录、疾病分类代码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等确定。
第十三条 住院患者参保类型可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自费患者等。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确定的住院病种目录和住院患者参保类型(建议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自费患者等,也可以根据医院收治住院患者的主要参保类型确定),结合既往三年历史数据测算本机构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按“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并在费用或者报销比例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进行调整。
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防止同一区域内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同病种同保障类别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相差过大。
第十五条 对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形式的医联体,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是否统一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实行集中核算或无能力自主测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住院预交金额度。
第十七条 住院预交金可一次收取或者分多次收取,入院时诊断明确的患者,在病种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多次收取总额不能超过入院时诊断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病情复杂、诊断不明确的患者,可参照相似病种收取预交金,或按诊疗过程分阶段、梯次多次收取至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住院期间因病情发展导致病种发生变化的患者,且住院预交金额度增加的,可分阶段补收至新发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做好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标准及流程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病种、住院预交金额度。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确定常见病种,可将本机构上一年度住院费用前50%或住院人次前50%的住院病种作为常见病种。对于未公示的病种,要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自2025年6月 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通过配备移动结算设备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等便民措施,通过APP 、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行线上结算服务,实现住院费用在线查询、结算、支付等功能。同时,要保留窗口服务,满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住院费用结算需求。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指导各公立医疗机构优化住院预交金交纳、住院费用结算流程,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室间信息互通,方便患者查询预交金交纳明细、住院费用明细等;要积极探索推进“一次就诊一次付费”“诊间结算”等便民措施,优化门诊收费流程。原则上,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当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已出台“先诊疗后付费”等相关政策的,要及时做好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督促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到位。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文字解读)《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