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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校、托幼(托育)机构及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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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 2024年春季学校、托幼( 托育 )机构及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监督工作,根据赣州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校、托幼(托育)机构及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市卫监字[2024]6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乡镇卫生院(卫监协管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共卫生,重点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托幼(托育)机构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2023年开展国家双随机一公开和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学校进行重点“回头看”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重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学校传染病防控。重点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制定、落实情况检查校园结核病防控,流感等春季传染病的排查与宣传教育情况。检查校内医疗机构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执业等情况,督促学校规范设立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二)教学生活环境卫生。主要监督指导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学生宿舍、厕所等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健康体检,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督促学校加强教学环境卫生管理,开展预防近视宣教活动,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维护学生的健康权益。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托育)机构是否制定并落实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蓄水设施是否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有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有无水质检验报告、桶装水批次检验合格报告同时,对辖区内有二次供水设施和管道直饮水(分质供水)设备的学校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加强卫生管理。

(四)学校内及校园周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结合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等任务,抽查学校周边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开展。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要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卫监协管站)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及托幼(托育)机构有序开展监督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赣州市中小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赣州市托幼(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表》(附件2)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汇总(附件3),及时录入信息,并4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总结及附件1、2、3上报至县卫监局。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县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托幼(托育)机构是校园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乡镇卫生院(卫督协管站)要督促辖区各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学校卫生工作,特别是传染病防控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加强与县教体局的沟通协调,综合分析,发现的学校卫生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通报。

(三)严格监督检查。县卫健委相关责任股室要强化工作监督,压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委党组严肃问责。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对于学校采光、照明、课桌椅不合格等违反学校卫生、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学校、托育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实现案件零突破,消除学校卫生安全隐患。

联系人:县卫监局监督三科 王青青,

联系电话:18870780215,邮箱:576032128@qq.com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