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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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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6号令,公布《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共五章30条,确定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责任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机制、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界定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范畴,规定了归档范围、整理方法、移交接收、利用开发等要求。特别是对建立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任务清单、提前介入机制及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作出制度性安排,为档案管理和档案资源整合、开发利用提供了体系化解决思路。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学习《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提升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