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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档案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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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档案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特向社会公布县档案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概述

 2013年,信丰县档案局按照《条例》规定和我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立足档案管理职能,完善各项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组织机构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保障落实,工作措施到位,认真按照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成立了以谢明局长为组长,刘玉兰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了专门科室,明确了1名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二是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三是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等。

 (三)落实和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使政府信息公开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走上规范性、制度化轨道,完善了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我局派员参加了由县政府办举办的相关培训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信息,我县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2013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1条,累计公开政府信息451条。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我局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了详细分类,分别是: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文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政务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公告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法依据、执法动态、公民、企业等公共服务和其他需要公开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形式。一是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二是通过信丰县档案信息网公布;三是通过本单位公开栏公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3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我局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申请公开信息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3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额0元,不存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3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我局没有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存在的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途径尚余拓展空间。为了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2013年我局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一是继续认真贯彻《条例》,学习、借鉴其他部门和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推进档案信息公开工作;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三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服务渠道、丰富公开形式;四是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2014315

附:

信丰县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刘方        联系电话: 15970709979     填报日期:2014315

              

单位

2013年度数

同比增减(%

一、主动公开数量

(一)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数

201

693

(二)政府公报公开数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次数

二、依申请公开数量

0

0

(一)依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数

      2.网络申请数

      3.信函申请数

      4.传真申请数

(二)依申请受理数

其中:办结数

      到期未办结数

(三)依申请答复数

      1.同意公开答复数

      2.部分公开答复数

      3.不予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公稳定

      其他原因

      4.非本机关政府信息

      5.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信息不存在

三、行政复议数量

0

0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2.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数

四、行政诉讼数量

0

0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2.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等行政诉讼裁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