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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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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