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青少年在家庭生活、校园学习、社会活动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明确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目标、内容以及评价要求,推广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相关教材,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建立稳定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协调指导。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育。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主题教育,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守法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网络行为习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