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录用考试内容。
第三十六条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教育。
有关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计划。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宪法和与履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监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