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对归属江西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享受条件】
江西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非税〔2019〕7号)
【政策案例】
一广告公司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为2万元。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后,实际应补(退)费额为2×5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