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职工个人费率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享受条件】
所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6号)
【政策案例】
以江西省为例,本省甲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4%,该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伤保险费率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企业职工小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那么,该企业2023年5月应为小张缴纳失业保险费为70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7000元*0.5%=35元,个人缴费部分为:7000元*0.5%=35元;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费为:7000元*0.4%*80%=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