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江西省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时掌握本省公路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加快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稳步推进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公路养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评价、客观公正、查找差距、突出亮点”的评价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量化评价指标,强化结果应用,确保评价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技术状况监测为对本省范围内纳入公路统计年报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公路技术状况抽检、养护管理评价。
第四条 为确保监测结果客观公正,提升监测效率及数据准确率,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优先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不具备自动化快速检测条件的,可采用设备加人工辅助检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工作。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组织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工作及成果运用,并做好全过程评价,年度工作结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执行情况报告。地方交通(公路)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配合做好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工作及成果运用。
第六条 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咨询机构实施,检测、咨询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咨询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得为母公司、子公司或持股公司。
第七条建立健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在本省参与公路监测项目的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登记和评价,评价结果按公路检测信用评价相关规定执行,作为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项目实施中,检测机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承接监测业务;
(二)对承担的监测业务非法转包、分包;
(三)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因检测机构责任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监测内容与频率
第九条 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养护成效评价、路基技术状况检测、重点桥隧运行监测、水下桩基础专项检测、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日常养护巡检、应急检测。同时对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全过程开展咨询,咨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报告编制、档案管理及质量控制等。
第十条 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实施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和其他三级及以上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包括路面损坏、平整度、车辙(沥青路面)、磨耗(或抗滑性能)、跳车、结构强度(沥青路面)六项指标;普通国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包括路面损坏、平整度和结构强度(沥青路面)三项指标。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路面双向检测,二级及以下公路路面单向检测;检测过程同步采集前方图像和空间定位信息。除结构强度按每年抽检比例不低于列养里程20%以外,其余指标按100%列养里程检测。
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包括路面损坏、平整度和结构强度(沥青路面)三项指标,其中农村公路的一级公路还应包括车辙(沥青路面)、磨耗(或抗滑性能)和跳车指标。除结构强度按每年抽检比例不低于沥青路面列养里程5%以外,其余指标依据具备检测条件的农村公路实施100%全覆盖检测。
第十一条 养护成效评价实施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主要包括公路管养单位落实交通运输部、省级有关政策文件情况,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机制建立与执行情况、养护工程计划和危桥(隧)改造计划等执行情况,养护资金投入、养护工程及危桥(隧)改造实施情况,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情况,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十二条 公路路基技术状况检测实施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主要包括边坡、既有防护及支挡结构物、路肩、路缘石、排水设施,选择重点路段开展抽样检测,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三条 重点桥隧运行监测实施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主要包括桥隧技术状况监测、桥隧技术状况复核、桥隧基础数据复核、桥隧结构监测数据核查与分析、养护管理评价等。高速公路原则上应覆盖所有运营单位,普通国省道原则上应覆盖所有设区市。
(一)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相关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桥隧定期检查。桥隧技术状况监测内容为结合桥隧定期检查情况,对普通国省道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农村公路特大桥、隧道进行抽查检测,评估桥隧总体技术状况,每年开展1次。
(二)桥隧技术状况复核内容为核对重点桥隧最近一次桥隧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可靠性、检测报告内容规范性、养护管理建议针对性。
(三)桥隧基础数据复核内容为核对重点桥隧数字化平台静态数据、桥隧现场数据和档案资料数据的一致性,动态数据(技术状况等级、病害等)录入准确性,数字化档案资料完善性,影像资料更新及时性。
(四)桥隧结构监测数据核查为核实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在结构监测数据异常时,对监测对象和监测系统的核查及查明数据异常原因情况。桥隧结构监测数据分析为结合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数据,分析各类监测数据形成分析报告,提出监测数据分析结论,以及必要的养护对策建议。
(五)养护管理评价内容为核实桥隧管养单位养护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桥隧养护和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水下桩基础专项检测实施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主要包括跨大江、大河及水库区的大桥及特大桥、经评估需要进行水下桩基础专项检测的桥梁,同一座桥梁每周期(5年)开展1次。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实施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主要包括防护设施、隔离栅、标志、标线等。通过自动化设备采集前方图像、空间定位信息等数据;人工辅助现场检测护栏防阻块、护栏螺栓、标志牌和标线等技术指标。高速公路原则上应覆盖所有运营管理单位,普通国省道原则上应覆盖所有设区市。
第十六条 日常养护巡检实施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主要包括路容路貌、路基养护、路面养护、桥隧养护、排水设施、交安设施、公路绿化,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对县(市、区)检测里程不少于50公里;对路段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检测里程不少于50公里(管辖里程低于50公里的,则全线检测)。
第十七条 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状况,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开展公路技术状况应急检测。应急检测实施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应覆盖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所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等公路设施。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检测未覆盖的车道,由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农村公路四级及以下等级乡道、村道路面技术状况检测由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监测工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制定管辖路段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交通(公路)部门及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工作参照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执行。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监测成果包括:
(一)路面技术状况检测报告,基于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养护历史、交通量等因素,通过科学决策系统进行科学决策分析出具的养护决策报告,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数据复核报告。
(二)路基技术状况检测报告,基于检测数据,结合基础数据、交通量等因素,对路基病害及成因进行分析,编制路基技术状况检测及分析报告。
(三)桥隧运行监测报告,桥隧技术状况检测报告,桥梁水下桩基专项检测报告,基于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养护历史、交通量等因素,通过科学决策系统进行科学决策分析出具的养护决策报告。
(四)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报告,基于检测数据,结合基础数据、交通量等因素,对沿线设施病害及成因进行分析,编制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及分析报告。
(五)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分析报告,根据路面技术状况、路基技术状况、桥隧技术状况、沿线设施技术状况,结合其各分项指标和路面病害类型、路基病害类型、沿线设施病害类型,分析其病害成因,提供相应养护建议,编制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及分析报告。
(六)日常养护巡检报告,包含年度日常养护巡检情况报告。
(七)公路专项应急检测报告,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包含公路受损状况、安全隐患等级及修复建议等内容。
(八)养护成效评价工作报告,包含年度普通公路养护成效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养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九)咨询报告,包含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咨询工作方案、检测机构项目实施过程的评价报告、检测机构成果报告的审查意见等,实施过程评价报告应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方案及方案执行情况、检测人员设备配置情况、检测现场安全措施等进行评价。
(十)监测成果中涉及的原始数据及成果报告应遵循分门别类存储原则,按照规范化建档要求实施系统化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监测成果由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专家验收,验收结束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验收结果印发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测成果应充分运用于全省公路养护和运营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按期录入至省、部级信息系统,作为开展养护科学决策、评价养护管理成效的依据。
(一)在公路统计年报和年度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工作中,鼓励养护单位结合智能化分析手段,深度挖掘监测数据价值,为养护计划制定、技术方案优化提供量化支撑。
(二)监测成果纳入年度养护成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对公路技术状况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督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交公路字〔2022〕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