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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局机关股室职能配置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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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派驻地有关部门(单位)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规章,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牵头协调派驻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派驻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落实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协调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

4.配合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5.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派驻地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派驻地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运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派驻地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派驻地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协调负贵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分支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0.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督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工作。

1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组织开展派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开展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协调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分支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工作,做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4.与派驻地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参照市生态环境局与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综合股和污染防治股,下设若干工作组,具体安排如下:

(一)综合股(党政办)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局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综治、绩效考核、建议提案、机关后勤等工作;

2.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县政府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3.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4.负责局机关、综合执法大队和技术服务站的党群工作,负责发展党员、党员培训和评选表彰相关工作,承担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参与调查核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对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协调配合巡视巡察有关工作;

5.对口联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局纪检监察组,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宣科、人事科(人员工资以外)等工作。

(二)综合股(督察环委办)

1.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负责督促驻地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

3.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对口联系省生态环境厅驻赣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协调科(环委会)等工作。

(三)综合股(科财办)

1.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并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2.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3.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4.对口联系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人事科(工资)等工作。

(四)污染防治股(环评排放办)

1.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2.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性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

3.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苏区振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4.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5.承担美丽赣州(信丰)建设行动工作;

6.对口联系市局综合协调科(环委会以外)、环评科、科财科(生态环境科技)、辐射中心等工作。

(五)污染防治股(自然生态办)

1.组织起草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县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3.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县转移许可工作;

4.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5.对口联系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工作。

(六)污染防治股(水生态环境办)

1.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2.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参与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

3.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站日常运维监管工作;

4.对口联系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工作。

(七)污染防治股(大气环境办)

1.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措施、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

3.负责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运维监管工作;

4.对口联系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