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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赣州市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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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现对《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支持和适应新型产业需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赣州市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13条政策措施。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范围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用房。
(二)做好新型产业用地要素配置
共4条,主要包括:强化规模管控,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新型产业用地总规模不超过500亩;做好选址论证,要求各地在详细规划中科学合理布局新型产业用地,充分分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创新用地管理,支持详细规划中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三类仓储用地除外)作为新型产业用地使用;盘活低效用地,明确符合条件的现有低效工业企业可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
(三)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建设要求
共6条,主要包括:加强项目准入,要求各地在引进新型产业项目前,应严格审核新型产业项目的准入条件,并将准入条款纳入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控制规划指标,对标深圳规则规制,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要求;规范设计要求,通过限定配套服务用房占比严格管控新型产业用地房地产化倾向;优化土地供应,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供地方式与年限;明确地价规则,对认定属于新型产业类型的,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再给予0.5的系数予以修正(且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强化产权管理,提出新型产业项目满足条件后,可对房屋进行分割转让,且配套服务用房分割转让需与产业用房挂钩,并明确分割转让的最小建筑面积。
(四)加强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
共3条,主要包括:严格履约监管,明确按照“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展项目达产验收工作;动态监督管理,要求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生产经营评估、监管等工作;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各市直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新型产业用地指导监督工作

三、主要特色亮点


(一)服务新兴企业。《实施意见》通过创新用地管理、盘活低效用地等方式,破解了新兴产业发展的土地要素瓶颈,为我市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高科技产业的创新驱动提供了政策保障,有了更好的发展空间。

(二)提高土地效率。为拓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空间载体,《实施意见》中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容积率提高到1.5-4.0,建筑高度不高于100米,其中生产制造用房建筑高度不高于70米,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推动传统工业产业用地升级换代。
(三)激发市场活力。新型产业用地(M0)更灵活的用地形式、分割转让政策,能够降低产业园区运营成本,改变企业发展中产品与配套环境不适配的问题,有效激发产业活力。




解读来源:国土空间规划科

联系人:刘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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