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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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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美化生态环境, 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 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绿化和区域绿化。 (一)城市绿化主要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绿地,包括: 1.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供人休闲、游憩的各类公园(含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绿地; 2.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的绿地(主 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 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3.广场绿地:具有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共 活动绿地; 4.附属绿地: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 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配套绿化用 地。 (二)区域绿化主要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包括森林资源和山体保护)、湿地公园(包括湿地资源),林 地及各级公益林。- 3 -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决策、协调和解决本 县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重点问题。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纳入养护管理的 城市绿化养护检查、监督、考核;负责对各街道等城市绿化养护 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范围内绿化养护责任单位,负责辖区 内纳入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附属绿地、 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 业主委员会负责,养护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附属绿地 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经营单 位负责。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县损害城市绿化内园 林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县区域绿化的行业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域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七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县自然河流防洪林带、湖 泊周边防护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责任范围内绿化养护考 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县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 养护及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本县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实施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划分。 第九条 由县财政资金支付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国家、省、- 4 - 市、县有关规定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信丰县园林绿化养护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因树木倾倒危及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 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根据养护级别、类别和实际情况, 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定期将完成养护工作 量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管理档案。养护责 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组织日常养护和巡查工作,按 时填写日常管理日志。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需要破挖、占用城市绿地或树木影响架 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等情形,须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由申请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赔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 业指导。 第十三条 本县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县财政预算资 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绿化养护等级及相 关定额标准,核定绿化养护经费,报县政府审核后,列入当年政 府投资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绿化养护管理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管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赣州市城市园林 绿化养护管理导则》对本县城市绿化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5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责任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每月养 护考核成绩采取综合得分制:日常考核分数占 60%、县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考核小组考核成绩占 40%,综合考核得分结 果,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 比、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养护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 任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