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信丰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7日
信丰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四条 信丰县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政策
第六条 征收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就业人数认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第九条 计算方式。单位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县统计局公布的本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其中,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单位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1)财政拨款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非财政拨款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十条 征收方式。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县残联负责计算出应缴金额提供给县财政局代扣代缴;其它单位(含驻县企业)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如下:
(一)每年3-4月,县残联下文通知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应在县残联规定日期内如实申报审核认定,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不参加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申报审核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由县委编办负责提供。
(二)每年4月底前,县残联及时将非财政拨款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供给税务机关,并配合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三)每年8月底前,县残联及时根据年审结果,计算出财政拨款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提供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依法直接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进行救济补助。
(六)经县政府及县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信丰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信府发〔2008〕15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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