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县直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了加强我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信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8日
信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丰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认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认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信地址:县政中心大院B栋三楼县应急管理局,邮编341600,举报电话:3336536,电子邮箱:xfajj001@sina.com)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一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1000元。
(二)非法行为举报奖励500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200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1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3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应持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安排,纳入县应急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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