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信丰骏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5L6Q11M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虎形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贞华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我县机动车检测机构交叉执法检查线索,2024年11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信丰骏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视频监控、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调阅,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B.2.1.1对车辆及发动机的要求‘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你汽车检测公司在为3个车辆(赣B9Q849、赣B90C21、赣BG3E07)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低于了40%,但是仍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在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为赣B9Q849出具了4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0KW,与你汽车(赣B9Q849)发动机实际额定功率(68KW)不相符,也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赣B9Q849的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应不低于27.2KW。但有3份合格报告低于了实际最大轮边功率27.2KW,分别为2023年8月21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360722282308211119071560)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1.2KW;2024年2月22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360722282402221519428401)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9.8KW;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360722282408271100067308)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3.9KW。
2.在2023年4月至2024年10月为赣B90C21出具了3份检测报告,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0KW,与你汽车(赣B90C21)发动机实际额定功率(72KW)不相符,也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但3份合格报告均低于了实际最大轮边轮边功率的28.8KW,分别为2023年4月10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360722282304100924337183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5.5KW;2024年4月5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360722282404051547572607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8.4KW;2024年10月15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360722282410150851418743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2.3KW。
3.在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为赣BG3E07出具了5份检测报告,发动机额定功率为50KW,与你汽车(赣BG3E07)发动机实际额定功率(68KW)不相符,也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但有1份合格报告低于了实际最大轮边功率27.2KW,在2024年8月19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360722282408191007540627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1.8KW。
综上所述,你公司为赣B9Q849、赣B90C21和赣BG3E07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08)中《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中“B.2.1.1对车辆及发动机的机求“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信丰骏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2025年1月24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罚款17万元,并于2025年2月8日对你公司依法送达了《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信环罚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诉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我局提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2025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整改情况进行了抽查,未发现更改额定功率情况。2025年2月12日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同意你公司提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2025年2月15日,你公司在赣南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根据2025年2月20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同意将2025年1月24日案审会拟定的处罚金额17万元减轻至1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细化为: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10件,处罚幅度为10≤A<20万。对你公司出具了7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元整(¥:3780.00元)。
2.对信丰骏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