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信丰县鹏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6809043953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城北大道北(与工业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交叉执法检查,2024年11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省厅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信丰县鹏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通过现场核实和查阅视频监控、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调阅,发现2024年6月29日,赣BX83A1尾气检测时尾气排出目视可见的黑烟;2024年8月29日,赣B4113学尾气检测时尾气排出目视可见的黑烟。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相关规定:“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以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6.3.2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在检测上述2辆汽车时,信丰县鹏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要求尾气排出目视可见黑烟现象车辆的车主进行维修,反而在出具的《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里将“外观检验”和“排气污染物检测”两项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与事实严重不符。
综上所述,信丰县鹏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细化规定,细化为: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10件,处罚幅度为10≤A<20万。根据2025年1月24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出具了2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壹拾元整(¥:910.00元)。
2.对信丰县鹏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2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