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 环境保护

关于对赣州市奥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4

当事人名称:赣州市奥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JPYR6C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阳明国际中心3幢19-19#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有贤

2024年8月28日赣州市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局移交问题线索对江西鑫梓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为江西鑫梓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关于《江西鑫梓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00吨高端电子高性能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环境问题: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塑料制品业“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年使用溶剂性胶粘剂10吨,甲苯、二甲苯稀释5.5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类别。

2.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因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类别,导致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公众参与等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3.评价因子遗漏。项目水性、油性涂布线独立布置于二个车间,工程分析中两个车间废气评价因子、污染物产排情况分析混乱,废气排放口信息遗漏甲苯、二甲苯等特征污染物。

4.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内容错误或不合理。卫生防护距离等标排放量计算中污染物标准选用错误;无组织源强未考虑甲苯等有害物质。

根据以上问题情况,你公司涉嫌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10分:(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和第四条“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处罚幅度(A)/倍为3≤A<4倍

根据2024年12月31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技术服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对赣州市奥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10分。

3.对主要编制人员邓惠群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20分,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4.处以技术服务费(1万元)的3倍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

    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