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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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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10

姓名:钟学军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湖边镇宋城路55号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年综合处理6000吨稀土废料智能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污水处理站、盐酸储罐区、高盐废水工序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在生产期间你为公司现场负责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9月19日对现场负责人钟学军所作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1份;2024年9月19日对现场负责人钟学军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5日对现场负责人钟学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26日对现场负责人钟学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5日对现场机修工黄清华所作的《调查询问补充笔录》1份;2024年9月19日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涉嫌涉嫌违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照片、指认的现场照片、摄像和生产台账等资料;2025年1月3日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说明》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规定,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

我局多次电话联系无果,于2025年1月18日以邮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2号)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截止2025年2月11日未收到你的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为未建设,对单位处罚幅度为65万≤A≤80万,对负责人处罚幅度为8万≤A≤1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