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罚〔2025〕7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赣州汇雅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MA35KRR87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正平镇正平村新邓坑
法定代表人:袁乙林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检测机构交叉执法检查组反馈赣州汇雅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中发现车牌号赣BJ6373车辆和车牌号赣B258Y2车辆明显冒黑烟,但仍然出具合格报告的问题,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于2024年11月22日通过查阅赣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赣州汇雅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9日对车牌号赣BJ6373车辆和2024年6月29日对车牌号赣B258Y2车辆检测过程中的视频,发现赣州汇雅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车牌号赣BJ6373车辆和车牌号赣B258Y2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明显存在冒黑烟的问题,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技术要求进行车辆检测,赣州汇雅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对赣BJ6373和赣B258Y2两辆柴油车存在冒黑烟问题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22日对现场负责人施喜翔所作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2024年11月22日对现场负责人施喜翔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5日对现场负责人施喜翔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5日对工位操作员刘志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2日对赣州汇雅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非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指认的照片、摄像资料;赣州汇雅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3号)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截止2025年2月14日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的细化为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10件,处罚幅度为10万-20万,并没收违法所得。经2025年1月24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决议,鉴于你公司出具了2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