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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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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实施标准(2015——2020)》,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实施范围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是由行政村(社区)建设管理的,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场所。本规范规定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场所、人员、服务、运行、监督等内容。适用于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文化服务中心”) 的服务工作。

二、场所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设立应尽量靠近居民区。各类文化服务项目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服务区域内,应保持良好的活动秩序。

2.应设置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含图书室)、文体广场、全民健身路径器材,简易音响设备、应急广播系统(含山洪等灾害预警功能)。文体广场面积500平方米左右,建设用地不足的村(社区),可以通过共建方式达到规定的面积要求。文体广场要配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身边好人榜、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戏台舞台,并根据需要可设置卫生室、调解室、居家养老日托站、生活用品超市和农资超市(社区不作要求)。

3.在功能布局上,应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并设置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箱等公共设施。残疾人活动空间,宜设置在地面一层。

(二)标识标牌

1.应在户外显著位置处标注“XX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识。

2.应设立无障碍设施且有明显标识。

3.应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公开楼层设施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联系方式、资费标准、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名录等内容。

4.设备器材应张贴使用说明、警示标识等信息。

5.服务对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的,应在标识标牌中增设少数民族文字。

(三)设施设备

1.应配备或租借演奏乐器、服装、道具、便携式录放机、图书报刊、棋牌等配套设备。各类设备应定期做好保养更新工作。

2.图书馆室人均藏书量不少于0.6册(件),农家书屋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500种、18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1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张)。年均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报纸期刊及时更新。

3.应配备数字文化设施,提供无线网络服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4.应设置服务台和服务电话,提供物品存放、失物招领、应急处置等便民服务。

5.应配置取暖及降温设备,保证室内服务区域,夏季温度不高于26℃,冬季不低于16℃。

(四)环境卫生

1.应保持空气流通,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

2.采光照明应满足开展文化活动的要求。

(五)应急安全

应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各通道应有明显的指引牌和应急指示牌。

三、人员

(一)由村(居)委会指定或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为每村(社区)配备不少于1名文化管理员(文化辅导员),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热爱文化工作,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

(二)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志愿者,协助文化管理员开展工作,为居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三)加强业余文体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业余文体团队不少于1支,并鼓励团队成员开展文化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四)文化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1.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禁止提供反动、淫秽、迷信、赌博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2.根据上级要求和群众需求,制定年度和月度文化活动计划,及时收集、上报各类文化活动信息、基础数据、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供文化信息共享和文献信息流通等服务。

3.按时开放文化设施,维持管理秩序,保障居民正常文化服务需求。

4.根据村(居)民需求,组织辅导、培训居民,提高村(居)民文化技能和文化修养。

5.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营,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6.每季度末做好村(居)民文化需求调查和满意度调查登记工作,有针对性满足村(居)民文化需求。

7.做好日常文化活动资料整理,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每半年清查一次。

8.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有条件的,每周进行统一消毒。

9.做好安全工作。遇突发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帮助设施内的居民脱离危险。

10.主动对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承接上级政府和文化服务机构的文化惠民活动等任务。

四、服务

(一)服务内容

提供图书报刊阅览、演出排练、展览展示、文艺创作、文化旅游信息资源、广播影视播放、娱乐健身、党员教育、普法教育、科技普及、健康教育、农技推广、技能培训、校外活动和学生自习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服务要求

1.工作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工作期间应着装整齐,佩戴服务牌,微笑服务,用语文明。

2.应做好宣传工作,在活动举办前5日发布活动信息,公布联系电话。

3.工作人员应做好文化活动的登记备案和居民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三)服务时间

1.应全年(含节假日)免费开放。并根据当地生产生活习惯做到错时开放。周累计开放时间应不少于42小时。

2.不能开放的,应提前5日向居民公告,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运行

(一)村(居)委会是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责任主体,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接受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

(二)鼓励文化服务中心加入所在地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实现区域内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三)推行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群众文化活动。每年开展室外文体活动不少于6次;行政村全年放映电影不少于12场次,全年组织特殊群体专项文体活动不少于6次。

(四)鼓励主动接受社会力量参与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发展文化志愿者参与服务和管理。

(五)文化辅导员、文化志愿者等应参加培训,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六、监督

(一)根据上级绩效考核要求制定并实施激励考核办法。

(二)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众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建立监督台账资料。